产品介绍 Product

(一) 投保范围 

       (1)凡1周岁至75周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籍,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出境进行商务、旅游、探亲、留学活动的旅行者均可投保。 

       (2)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在中国境内有固定居所的自然人,如出国旅行的目的地为非其国籍所在地,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投保时,也需满足上述条件。

(二) 产品特色 

       提供人性化的紧急救援全面保障,包含:紧急救援费用,住院医疗及转送费用,儿童住院陪护费用,协助未满16岁儿童回国,意外伤害及急性病身故遗体处理及亲属处理后事费用;低保费高保障,投保手续简单快捷,无需体检。

(三) 温馨提示 

       投保游客在旅游时一定要记住保单号与紧急救援电话,并记住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 

       天安人寿服务热线:4000-555-800 

       境外救援服务电话:+86 400 818 5050 或 +86 10 57613232

(四)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天安人寿境外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或地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条款所附《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攀岩登山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洞穴探险、赛马或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地区、澳门人士在澳门地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在本公司网站(https://sos.tianan-life.com)公布并定期更新。

 

天安人寿境外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详见释义)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专业救援机构(详见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基本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持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导致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为未满12周岁的儿童,本公司在其住院治疗时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的住宿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累计入住日数以5晚为限,每晚住宿费用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的需要已住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2. 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病人的医院病房房费和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详见释义)(以下简称“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医护人员费用,其中包括内科、外科、麻醉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一次或者累计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可选责任: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而接受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费、专家诊费、会诊费、化验费、药品费用、X线费、CT费、留院观察费及其他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理疗费用、按摩费、针灸费、违反当地国家法令的药品、美容费、妊娠及其相关的费用。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600元以下(含600元)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的每一保险事故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可选责任: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而接受紧急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与被保险人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600元以下(含600元)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的每一保险事故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救援服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

1、 紧急医疗转运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接受当地医院(详见释义)治疗,经专业救援机构介入分析病情后,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救治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送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运送和医务人员相关费用。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使用普通商业航班。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2、 协助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并可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时,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病情和航空公司可承运能力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普通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协助调整普通商业航班舱位和/或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人员。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专业救援机构将根据航空公司可承运能力和实际通航和交通情况安排其回到其居住地所在城市的指定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详见释义)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其居住地所在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但不承担境内住院治疗的费用,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乘坐普通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专业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居住地的单程机票、其他交通票据和调整舱位的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回程票据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3、 安排子女回国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而住院治疗或身故,导致其随行未满16周岁的子女(以下简称“子女”)无人照料,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子女返回距离被保险人国内居住地(详见释义)最近的国际机场,且尽可能使用原始的回程票;若被保险人的子女无原始回程票的,则该子女返回其居住地的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专业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为该子女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该随行人员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的费用。

4、 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服务责任及相关费用:

(1). 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根据航空公司可承运能力和实际通航、运输情况安排用普通商业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符合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的棺木费用和灵柩运送回国费用,但不承担任何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者非必要的手续费等。

(2). 火葬 

       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按普通商业航班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 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承担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5、 亲属探访 

       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入院治疗,需住院连续超过7天以上且无人照看,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其一名亲友至事发地照顾被保险人,专业救援机构将承担该亲友至事发地往返经济舱机票及累计5晚的酒店住宿费用,每晚酒店住宿费用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一次或者累计支付的紧急医疗转运、协助转运回国、安排子女回国、遗体安排和亲属探访的每项救援服务费用的额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救援服务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救援服务的责任终止。超过相应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 其他援助服务 

        (1). 行政援助 

       若被保险人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重置证件,但所产生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被保险人如果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本公司和专业救援机构不承担本条款上述保险责任及本条款上述救援服务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及援助服务的,本公司和专业救援机构不承担本条款2.3保险责任及本条款2.4救援服务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滥用兴奋剂等由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  被保险人参与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如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攀岩登山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洞穴探险、赛马或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或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7.  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地区、澳门人士在澳门地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 

       10. 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11.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12. 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13.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14. 被保险人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15. 被保险人之前已存在的病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被保险人患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16. 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详见释义)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18.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9.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20.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21. 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及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22.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非因专业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3. 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专业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专业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24.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25. 未经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费用,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26.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遵守专业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专业救援机构将解除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境外救援责任,并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专业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专业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专业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或家属拒绝专业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专业救援机构将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或家属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27. 若为从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专业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专业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本公司和专业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和援助服务的国家和地区在本公司网站(https://sos.tianan-life.com)公布并定期更新。


合作伙伴Partners

       远盟康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远盟康健)是中国领先的紧急救援及第三方医疗服务管理公司,为保险、金融、电信、旅游、汽车等行业及大型集团企业提供一站式救援管理及医疗健康服务,同时为保险公司和大型集团企业提供专业第三方医疗保险管理。远盟康健还是绿色通道救援联盟的唯一指定执行机构,曾作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及深圳大运会的唯一场外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机构,为重大赛事活动提供救援保障。  

       作为中国唯一能够提供从院前急救、院内垫付、事后理赔的全程无缝隙紧急救援服务管理机构,远盟康健拥有覆盖最深最广的紧急救援服务网络,除大陆85个城市87家急救中心及近千家医院网络,全台湾地区25个县市外,还通过携手世界顶级的救援服务伙伴,将服务网络覆盖至五大洲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依托这一独具优势且极具延展性的服务网络,远盟康健提供24小时应急响应、医疗健康咨询、即时信息交换、各环节资金垫付、医疗风险监控、医疗服务及转运、保险理赔等全程救援管理解决方案,助商业客户提升产品竞争力及重要客户关系。  

       远盟康健致力于打造一个开放式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最优质的救援网络及医疗健康服务资源,建立一条无障碍医疗健康与安全服务绿色通道,并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将服务直接送到用户手中,让用户真正享受到实用、便捷、专业的一键式移动医疗健康安全服务。

       远盟康健全球统一服务电话为4008185050。秉承高效、专业、信赖的服务宗旨,远盟康健具有专业医护背景的服务团队24小时随时待命,为用户提供专属关怀与保障。    

       远盟的核心境外救援服务网络依托于全球著名的International Assisatent Group(简称IAG)国际救援联盟运作实体。该联盟于1992年由五家独立援助公司共同创建,并于2002年正式成立为商业运作实体,为所有联盟成员提供全球救援服务网络资源共享与平台运维服务。目前IAG已拥有53家会员企业,在全球6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救援服务运营组织,拥有150位服务代理人及超过50万家落地救援服务伙伴,与全球超过30,900间医院建立了服务合作关系。IAG救援服务内容涵盖了空中救护车转运、医疗救援服务、旅行救援服务、汽车救援服务、家庭救援服务、24小时多语言应急呼叫中心客户咨询服务、二次诊疗等广泛的服务领域。  

       此外,远盟与IAG五大核心成员之一AAI公司(Asia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已着手成立合资公司,专门为远盟客户提供专属境外救援服务。AAI公司于1998年成立,总部在马来西亚,在新加坡、曼谷、马尼拉、雅加达、香港、首尔以及台北等地均设有分公司,以保险公司和私人公司为主要客户群,拥有员工450人,3架专业空中救护车(医疗专机)随时为客户提供无微不至的服务。  

       如欲了解有关远盟康健的更多信息,敬请访问www.healthlink.cn

 

客户服务Services

(一)救援电话拨打方式

       1、 国内固话、移动电话拨打方式:+86 400 818 5050

       2、 海外固话拨打方式:+86 400 818 5050

       3、 海外移动电话拨打方式:+86 400 818 5050


(二)理赔服务

       1、 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需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本公司指定的专业救援机构电话联系救援机构,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救援和治疗。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或通讯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联系专业救援机构,应在条件许可时立即联系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和治疗。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 保险金的申请:

       2.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2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可登陆公司网站查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填写《索赔申请书(含授权委托书)》委托栏,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2.5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理赔案例

案例一

       我公司境外救援保险客户张先生在境外某国调试机床时右前臂被绞伤,他的同事立即拨打了救援电话,由救援机构将张先生送往当地医院紧急救治。二个月后张先生出院并回国,与我公司联系后,由我公司工作人员陪同前往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为“符合《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第五级(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客户表示认同。于是我公司按张先生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60万元乘以张先生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0%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2万元。

案例二:

       2010年3月18日,客户王先生和李女士两人去某海滨自由行旅游。目的地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四周环海,风景优美,但海域情况复杂,海底暗流涌动,李女士不幸发生溺水意外,李女士受伤昏迷并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旅行社紧急联系到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及时介入跟进并了解伤者情况,将第一手医疗资料紧急传输给其国内家属。

       受伤客户李女士,救援机构一直监控她的医疗情况。3月19日李女士恢复意识,情况趋于稳定;脱离了呼吸机后,能够在家属的陪同下回国继续治疗。但由于病人起初不适合较长时间飞行,救援机构多次组织双方医生和家属讨论。3月25日,主治医生确定李女士可以出院并且适合商业航班飞行。救援机构及时为客户安排适当行程,办理各种必须手续。3月26日李女士及其家属在救援机构安排下从旅游目的地飞往中国某城市,安全抵达国内。救援机构圆满完成此次转运案件。

       本案例中,救援机构按照保险合同保额规定,在伤者入院初期,垫付住院费用;同时安排伤者机票延期改签,承担了家属的交通费用。

备注:

       *为保护客户个人隐私,案例介绍所透露信息可能与案例实际发生情况有一定差异。

       *每个案例实际发生情况、背景均有不同,不代表所有相似案例均可以按照案例介绍情况方式解决。实际服务方式最终取决于案例实际情况和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合同规定。

 

救援国家与地区RescueCountry

1、  救援范围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含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亚洲:阿富汗、格鲁吉亚、印度(克什米尔地区)、伊拉克、以色列、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也门、东帝汶(战)、菲律宾(战)、斯里兰卡(战)、乌兹别克斯坦(战);

欧洲:科索沃、俄罗斯联邦包括车臣、印古什、达吉斯坦和被奥塞梯;

美洲:哥伦比亚、海地;

非洲: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湖、科特迪瓦、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利比亚、尼日利亚、索马里、苏丹、乌干达、津巴布韦;

大洋洲:美拉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